《澳大利亚负责任的科研行为规范》
来源:科技部 日期:2020-10-15
关于本规范
《澳大利亚负责任的科研行为规范》(《规范》)的目的在于为从事负责任科研实践的机构和人员提供指导。通过描述良好行为的特征,本《规范》有利于提升科研人员的科研诚信,指出社会对科研人员的期待。通过提出管理偏离最佳实践行为的建议,本《规范》可为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和社会提供帮助。
《规范》的结构
本《规范》由以下两个主要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描述了针对机构和科研人员鼓励负责任科研行为的原则和实践。第二部分围绕着机构和科研人员责任,提供了应对违反《规范》和科研不端行为指控的框架。
本《规范》的制定历程
本《规范》由国家卫生和医学研究理事会(NHMRC)、澳大利亚研究理事会(ARC)和澳大利亚大学联盟(AVCC)联合制定,与所有的研究学科有广泛的相关性。本《规范》取代了《NHMRC/AVCC研究实践联合声明和规范(1997)》。
本《规范》是澳大利亚负责任科研行为的指南,为适当政策和程序的制定提供了一个基本参考。它专为大学和其他公共部门研究机构而订立。遵守本《规范》是得到NHMRC以及ARC资助的前提。
对于科研界以外、需要澳大利亚负责任科研行为预期标准方面信息的人员,本《规范》是一个参考。
本《规范》并未把所有的法律、法规、指导原则和适用于澳大利亚科研行为的其他实践规范整合进来。
定义科研
本《规范》使用的“科研”的涵义是指为获取知识、认识和洞见所进行的原创性调查。它是一个宽泛的概念,没有简单、单一的方式可定义所有学科的科研。
框文A.1提供了基于《英国科研评估活动》的科研定义。该定义已经成功使用了很多年,对于说明“科研”这一术语的外延很实用。
框文A.1《英国科研评估活动》使用的科研定义
科研被定义为:“包括与商业、工业和公众以及志愿部门的需求直接相关的工作;治学;构想、图像、性能及包括设计在内人工制品的发明和创造,这些活动导致了新的或得到实质性改进的洞见;以及在试验开发中使用现有知识以生产新的或得到实质性改进的材料、设施、产品和进程,包括设计和建设”。它不包括对材料、成分以及诸如用于维护国家标准的进程而进行的例行测试和例行分析,也不同于新的分析技术的开发。它还排除了不能代表原创性科研的教学材料的开发。
术语“治学”在这里具有特别涵义:“科目和学科的智能基础设施的创设、发展和维护,形式包括辞典、学术专辑、目录和对重大科研数据库所做贡献等。”
第一部分
鼓励负责任科研行为的原则和实践
第1节 负责任科研的总体原则
简介
负责任科研由组织内科研文化来鼓励和引导。一种坚实的科研文化会表现出:
·诚实和诚信
·尊重人类科研参与者、动物和环境
·对用于进行科研的公共资源进行良好的管理
·对研究中其他人的作用进行恰当感谢
·负责任的交流研究结果
这一部分讨论了机构和科研人员维护一个促进负责任科研环境方面的责任。
机构责任
1.1推动负责任的科研行为
期待机构能够:
·推动对与科研行为有关的所有指导原则和立法的了解;
·提供以本《规范》为基础、清楚阐明政策和程序的文件;
·积极鼓励同行之间的相互合作,就观点进行公开交流,并尊重表达和质疑的自由;
·保持一个期待负责任的、合乎道德的科研行为的氛围。
1.2建立良好的治理和管理实践
良好的机构治理和管理实践鼓励科研人员的负责任行为。这些实践提升了研究质量,扩大了机构及其科研人员的声誉,并把涉及到的所有损害风险降至最小。
1.2.1每个机构都应提供一个适当的科研管理框架,通过这个框架可以评估科研质量、安全、隐私权、风险管理、财务管理和道德的可接受度。该框架应明确所有参与科研人员的职责、责任以及责任追究。
1.2.2科研管理框架应要求遵守法律、法规、指导原则和管理澳大利亚科研行为的实践规范。机构、科研人员和参与者之间的关系也要遵守普通法义务,合同约定可能会提出进一步责任。
1.2.3每个机构必须确保可以获得有助于指导良好科研管理、行为和管理的文件。
1.2.4必须明确有关与其他组织进行合作科研项目的政策,要求在项目开始前就达成一致约定。这些约定最起码应涵盖财务管理、知识产权、署名和出版、咨询、借调、道德许可,以及设备和数据的所有权。
1.2.5每个机构必须明确接受和应对科研不端举报的程序。
1.2.6必须制定常规监控程序,监控机构在这些指导原则方面的表现。
1.3培训员工
机构为所有科研人员包括科研受训者提供入门教育、正式培训和继续教育是十分重要的。培训应涵盖研究方法、道德、保密性、数据储存和记录保留以及法规和管理。培训还应涵盖机构有关负责任科研行为、本《规范》所有方面以及其他可获取的指导方针方面的政策。机构可以和其他机构就联合入门教育和培训达成约定。
1.4推动辅导
机构应推动对科研人员和研究受训者的有效辅导和监督,这包括在科研道德、研究设计和方法以及负责任科研行为方面提出建议。
1.5确保安全的科研环境
每个机构必须确保从事每个科研项目都处在安全的工作环境中。
科研人员责任
1.6坚持负责任科研的高标准
科研人员必须促进并维护一个知识诚实和诚信、治学和科技严谨的科研环境。科研人员必须:
·尊重事实,尊重受其研究影响人员的权利;
·处理利益冲突,勿使野心和个人好处损害道德和治学考量;
·为实现每个研究计划的目标而采取适当方法;
·遵守正确的安全做法;
·准确引用奖项、授予的学位和研究出版物,包括出版物的状态,例如仍待评审或已发表;
·推动采用本《规范》并避免偏离负责任科研行为;
·遵守各机构和组织资助科研所实行的政策。
1.7负责任地报告科研
科研人员应确保研究成果被负责任地传播。
1.8尊重科研参与者
科研人员必须遵守诚信的道德原则,尊重人员、司法和慈善。
必要时必须获得适宜的道德委员会、安全和其他管制机构的书面许可。
《人类科研道德行为及价值观和道德的国家宣言——土著和托雷斯海峡岛民卫生研究道德行为准则》(或任何替代文件)规定了保护科研参与者的原则。
1.9尊重研究中使用的动物
依据《澳大利亚关爱和使用科研动物的实践规范》,科研人员必须尊重其在研究中所使用的动物。
1.10尊重环境
科研人员在进行自己的研究时应力求把对更广泛社会和环境的负面影响降至最小。
1.11报告科研不端行为
认为科研不端行为可能已经发生的科研人员,在考虑机构的政策后必须及时采取行动。
特殊责任
1.12土著和托雷斯海峡岛民
人们普遍认为与土著和托雷斯海峡岛民所进行的科研涵盖多种研究方法和学科。土著和托雷斯海峡岛民个人、族群或团体参与本《规范》所适用的科研并受到其影响的方式存在着极大变数。
本《规范》应结合《价值观和道德:土著和托雷斯海峡岛民卫生研究道德行为指导原则》以及《本土研究中合乎道德科研的指导原则》(澳大利亚土著和托雷斯海峡岛民研究所,2002)一起阅读。
1.13消费者和社会对科研的参与
应鼓励适当的消费者参与科研并由研究机构和科研人员加以推动。本《规范》应结合《消费者和社会参与卫生和医疗研究的声明》一起阅读。
第2节 管理研究数据和主要材料
简介
需要解决研究材料和数据的所有权、储存、项目结束后的保留以及研究界适当获取途径的政策。
负责任的科研行为包括对研究数据的正确管理和保留。保留研究数据十分重要,它们可能就是项目结束后研究工作所留下来的东西。尽管保留所有原始材料(如矿石、生物材料、问卷或记录)并不现实,但是从中(如论文、试验结果、草稿以及实验室和现场记录)获得的持久记录必须加以保存并可获及。
科研人员必须决定哪些数据和材料应得以保留,尽管在某些情况下应由法律、资助机构、出版商或由学科惯例来决定。主要目标是保留充足的材料和数据以证实研究的结果并在遭到质疑时捍卫这些结果。还应考虑材料用于进一步研究的潜在价值,尤其当研究很难或不可能重复时。
机构责任
2.1保留研究数据和主要材料
每个机构都必须制订保留材料和研究数据的政策。机构能认识到它们在管理研究材料和数据方面的持续作用是很重要的。机构的政策必须与学科、相关立法、规范和指导原则相一致。
2.1.1一般来说,建议保留研究数据的最短期限是从发表日期开始算起的5年内。然而,在任何一种特殊情况下,数据应被保留的期限应根据研究的具体类型加以决定。例如:
–对于只用于评估目的的短期研究项目,如由学生完成的研究项目,在项目完成后把研究数据保留12个月就足够了。
–对于大多数临床试验,必须把研究数据保留15年或更长时间。
–对于诸如基因疗法这样的领域,研究数据必须永久保存(如病例)。
–如果该工作具有社会或遗产价值,研究数据应在这一阶段永久保存,最好纳入国家收藏。
2.1.2必须制定相应政策,涵盖具体保留期限到期后研究数据和主要材料的安保和安全处置。
2.2提供可靠的研究数据储存和记录保留设施
机构必须提供用于研究数据的安全可靠储存以及在研究数据得以储存的情况下维护记录的设施。
2.2.1必须制定有关研究数据所有权和储存的政策。这项政策必须涵盖科研中出现的所有情况,包括科研人员在各个机构或雇主之间调动以及在澳大利亚以外获得数据的情况。科研人员无论何时调动或离开,都应审议涉及研究数据所有权和储存的协定。
2.2.2尽管应允许科研人员持有研究数据的副本用于己用,只要可能且适当,研究数据应由科研人员所在部门或其他合适机构的资料库来保存。有关其他地点持有材料的约定应加以存档。
2.2.3在横跨多个机构的项目中,应在一开始就制定涵盖每个机构存储研究数据和主要材料事宜的协定。
2.2.4研究数据和主要材料必须存放在安全可靠的地点。
2.3明确研究数据和主要材料的所有权
每个机构必须规定研究项目执行期间及之后研究材料和数据的所有权。所有权还可能受到项目资助约定的影响。一般而言,最令人满意的约定是,项目结束时保留的材料和数据归主办该项目的机构、与研究有利益关联的其他机构或中央资料库所有。
2.4确保研究数据和主要材料的安全和保密
每个机构必须规定数据库和档案的所有权及其获取程序,与保密要求、立法、隐私规定和其它指导原则相一致。
2.4.1相应政策必须指导科研人员管理研究数据和主要材料,包括储存、获取、所有权和保密。
2.4.2程序必须确保科研人员被告知相关保密协定以及对研究数据使用的限制。
2.4.3计算系统必须可靠,信息技术人员必须了解自己在网络安全和访问控制方面的责任。
2.4.4那些持有主要材料包括电子材料的人必须了解自己在安全和存取方面的责任。
科研人员责任
2.5保存研究数据和主要材料
在考虑研究数据和主要材料应保存多长时间时,科研人员必须考虑到专业标准、法定要求和合同约定。
2.5.1科研人员应把研究数据和主要材料保存足够长时间,以便其他科研人员和利益相关方可以参考这些数据和材料。
对于已发表的研究数据,只要发表后相关兴趣和讨论仍持续进行就应予以保存。
2.5.2研究数据应让其他科研人员能加以利用,除非道德、隐私或保密问题阻止这么做。
2.5.3研究数据应至少保留至机构所规定的最低期限。
2.5.4如果研究得出的结果受到质疑,必须保存所有相关数据和材料,直到事情得到解决。可能与科研不端行为有牵连的研究结果不得销毁。
2.5.5必须遵守机构关于主要材料和研究数据的可靠安全处置的规定。
2.6管理研究数据和主要材料的储存
科研人员必须遵照机构的规定管理研究数据和主要材料。为此,科研人员必须:
2.6.1保留对研究方法和数据来源清晰准确的记录,包括在研究过程中及之后获得的任何许可。
2.6.2确保研究数据和主要材料保存在所提供的安全可靠的存放地点,即使目前已不再使用也是如此。
2.6.3给研究记录如实验室笔记本提供与经分析后的研究数据同等程度的关照和保护。
2.6.4以一种耐久、加注索引和可检索的形式保留研究数据,包括电子数据在内。
2.6.5以一种可访问的形式保存研究数据目录。
2.6.6根据道德规约和相关法律管理研究数据和主要材料。
2.7维护研究数据和主要材料的保密性
获得保密信息访问许可的科研人员必须维护信息的保密性。主要材料和保密的研究数据必须妥善保存。保密信息必须只能以提供该信息的人所同意的方式加以使用。当保密数据用于讨论时要对其加以特别注意。
第3节 监督科研受训者
简介
所有的科研受训者必须接受有关科研道德、本《规范》和相关机构的科研政策方面的培训。此项培训在其职业生涯期间应尽早完成。科研人员和指导人员必须确保他们提供给年轻同事的角色模式是正面的,并且有助于卓越、诚信、敬业精神和相互尊重的科研文化。反过来,科研受训者必须理解从事科研意味着他们加入了一项需要奉献和问责的事业。因此,科研受训者还肩负本节提到的各种责任。
机构责任
3.1为监督和辅导设定标准
机构必须确保每个科研受训者,无论是本机构成员还是来自其他地方,均配有一位有资质的、受过培训的指导人员。所遵循的科研受训者与指导人员的比例必须足够小,以便进行有效的智力互动。
3.2引导科研受训者
机构必须确保科研受训者理解负责任科研行为的重要性。
3.2.1每个机构都必须为所有科研受训者提供入门教育和培训。
这项培训应涵盖科研道德、职业卫生、安全和环境保护,以及与学科相适应的技术问题。
3.2.2机构必须保持负责任科研行为相关重要文件的可便捷获取状态,包括本《规范》、机构关于科研行为的指导原则、对涉及人员和动物的科研要求、隐私、保密性以及机构解决争议的机制。
科研人员和科研受训者指导人员的责任
3.3确保培训
科研受训者指导人员应确保培训在科研人员职业生涯中尽快开始。内容应包括基于学科的研究方法和其他相关技能,例如与产业界互动的能力以及与众多学术圈一起工作的能力。
3.4辅导和提供支持
科研指导人员应引导科研受训者的职业发展。这涉及到在科研行为所有有关事宜方面提供指导并监督科研进程的所有阶段,包括确定研究目标和途径、获得道德和其他许可、获得资助、从事研究以及在合适的论坛和媒体报告研究成果。
3.5确保准确有效的研究
指导包括对受监督科研活动所得研究成果进行的监督。如果受指导科研人员以及科研受训者的研究方法和结果不仅恰当而且有效,那么指导人员肯定会感到满意。
3.6确保适当奖励
科研人员和指导人员必须确保科研受训者会因自己的出色工作而得到适当的奖励。
科研受训者的责任
3.7寻求指导
科研受训者必须对科研表现出敬业态度。与指导人员进行频繁会面十分重要,需要双方的合作。受训者不应等着指导人员来找他,而是应在维持适当的会面日程上发挥积极作用。
3.8进行入门教育和培训
一旦在某个机构里开始实际研究工作,科研受训者就应尽快完成所有的入门教育和培训。
第4节 研究成果的发表和传播
简介
研究成果的传播是研究进程中的重要部分,可让其他科研人员、专业从业人员和更广泛的社会分享成果。得到公共资金支持的科研活动直到成果可被广泛获取之前很难说已经完成。然而,科研成本高昂,如果没有商业赞助人的支持经常无法实施,商业赞助人寻求研究成果商业利用权利作为回报。此时,赞助人可能会推迟或限制研究结果的发布。此类科研成果的发表和传播适用本《规范》第一节规定的负责任科研一般原则。
传播研究成果有许多途径。正式发表通常是以学术期刊或书籍形式,但也并不总是这样。本《规范》的这一节适用于所有传播形式,包括非参考出版物,如网页、其他媒体(展览或胶片)以及专业和机构资料室。
本节应结合第5节(署名)和第6节(同行评议)一起阅读。
机构责任
4.1推动负责任地发表和传播研究成果
在传播研究成果方面,机构必须推动形成诚实、诚信、准确和负责任的环境。
4.2保护保密性和管理知识产权
4.2.1机构必须确保科研的所有参与方都了解保密协定的性质和范围(参见2.7节)。
4.2.2机构必须坚持保护机构、科研人员、科研受训者和科研赞助人恰当知识产权权利的政策。
4.2.3机构必须确保科研赞助人认识到研究发表的重要性,并且不能超出保护知识产权和其他相关利益所需要的时限延迟发表。
4.2.4机构必须确保科研人员了解延迟或限制发表的合同约定。
4.3支持与更广泛的公众交流研究成果
4.3.1机构应在通过媒体交流研究成果时,为科研人员提供可能帮助,例如通过媒体交流或科学交流官员。
4.3.2在出于宣传目的汇报研究结果时,机构必须尽量感谢参与合作研究的伙伴机构和赞助人。
科研人员责任
4.4传播所有的研究成果
科研人员对其同事和更广泛的社会负有责任,要尽可能广泛地传播对其研究的全面说明。
4.4.1说明应该完整,在可能的情况下还应包括与其假设相反的负面发现和结果。
4.4.2发表活动必须考虑到与知识产权或文化敏感数据相关的所有限制。
4.4.3如果可行,科研人员还必须给研究参与者提供对研究结果的适当总结,可参见《消费者和社会参与卫生和医疗研究的声明》。
4.5确保发表和传播的准确性
科研人员必须采取所有合理措施,确保其发现的准确性并且得到恰当报导。如果发现对其著作有误导性或不准确的说明,必须尽快予以纠正。
4.6全面、准确地引用其他作者的著作
在传播研究成果时,科研人员必须保证他们恰当且准确地引用其他相关著作。引用了其他作者的著作而没有标注是不道德的。
4.7研究成果的多次提交
在若干出版物中刊登相同研究成果是不能接受的,除非是个别有明确说明的情况,如评审文章、选集、作品集或译本。一位作者向一家以上出版商提交了大体相似的著作,或所提交著作与已发表著作相似的人,必须在提交时予以说明。
4.8获得重复出版的许可
在重复出版研究成果之前,科研人员必须采取所有合理措施获得首印出版商的许可。
4.9准确披露研究支持
出版物必须说明科研中所有资金和其他支持来源,以及任何潜在利益冲突。科研人员必须向主办机构和科研资助来源致谢。
4.10登记临床试验
科研人员必须向公认登记员登记临床试验,促进所有临床试验有关信息的获取。
4.11管理保密性
有时某位赞助人的保密性要求可能会阻止或延迟同行评议直到研究结果发送给赞助人之后。此时,科研人员必须向赞助人说明成果尚未经受同行评议。同行评议在研究进程中的重要性在第6节讨论。无论何时如果一位赞助人的保密要求阻止了研究报告在发送给赞助人之前进行同行评议,科研人员必须告知赞助人。
4.12在公共场合负责任地交流研究成果
受制于研究赞助人设定的任何条件,科研人员应寻求向一定范围的观众交流其研究成果,可以包括赞助人、专业组织、研究同行、决策者以及社会其他人员。科研人员可以接受媒体采访,应邀参与辩论,接触个人,获取评论。考虑所有这些活动并在可能时予以支持是很重要的。
与同行讨论研究成果可以很直接,但与其他组织和媒体进行有效讨论则更难,误解的程度要大得多,并且在公布讨论报告之前通常没有机会进行审议。
科研人员应寻求机会并做好准备参加专题讨论会和其他活动,在那里与媒体和更广泛社会成员进行交流时可得到专业帮助。
应注意下列与公开交流研究成果有关的要点:
4.12.1在研究成果未经过同行评议前不应在公开场合讨论这些发现。在讨论研究项目成果的过程中,要特别注意说明项目的状态,如项目尚在进行中还是已经完成。
4.12.2为了尽量减少对研究成果的误解,科研人员在通知大众媒体之前应及时通知那些受到研究直接影响的人,包括各利益方。
4.12.3含有重要商业元素的研究成果在进行公开发布前可能需先提交给某个股票交易或金融机构。
4.12.4必须遵守与赞助人达成的任何交流限制协议。
第5节 署名
简介
研究成果可以以多种方式传播,但以期刊论文等耐久方式传播尤为重要,而且能够在该传播形式上署名是一种荣誉。要署名为作者,科研人员必须对该著作做出实质性学术贡献,并且至少能够为其做出贡献的部分负责。
署名的归属在某种程度上取决于该学科,但在任何情况下,署名必须基于实质性贡献,包括:
·项目的概念和设计;
·研究数据的分析和说明;
·草拟著作的重要部分或对其进行重大修改以有助于说明。
作者的权利与职位或专业不相关,并且不取决于贡献是有偿的还是自愿的。提供材料、例行技术支持或出版物所采取的测量指标都是不够的,需要的是实质性的智力参与。
对于有资格成为作者的人,没有本人同意,不可以被列为或被排除为作者。这应以书面形式表达,并简短描述他们对著作所作的贡献。
有时一部重要集体著作或选集的编辑承担了类似与上面列出的署名情况的责任,此时,可以对“编辑”适用“作者”的类似标准。然而,“编辑”这个术语只能适用于在出版物的智力形成过程中发挥了重大作用的人。
机构责任
5.1设定署名标准
机构必须制定符合本《规范》的署名标准政策,尽量降低署名争议,并在发生争议时帮助解决。当一部著作有多名作者时,应任命其中一位为执行作者,以记录署名情况,并负责与出版商就该著作进行沟通。
科研人员责任
5.2遵守署名的相关政策
科研人员应遵守本《规范》的署名规定和他们机构的政策。
5.3同意署名
合作科研人员应在研究项目初期阶段就出版物的署名达成一致,并应定期审议其决定。
5.4包括所有作者
科研人员必须署上所有人的名字,包括符合上面所列署名标准的科研受训者。那些被提议署名的人必须书面接受或拒绝。
5.5禁止非法署名
不应给没有达到以上规定要求的人署名。例如,仅做出下列贡献的不能署名:
·担任部门首脑、身兼其他权威职务,或是作者的朋友;
·提供了技术支持但对项目或出版物没有其他智力投入;
·对项目的某些方面提供了例行支持,使项目获得资助或对研究团队进行总体监督;
·提供已经发表的数据或从第三方得到的材料,但没有其他智力投入。
5.6公平地对其他贡献致谢
科研人员必须确保所有对研究、设施或材料做出贡献的人得到适当的致谢,例如研究助手和技术执笔人。但要列出个人名字,必须获得本人书面同意。
5.7将署名政策扩展至网上出版物
网上出版物的作者必须能够对出版物的内容负责并且在出版物中加以确认。
5.8保持所有出版物署名的签名致谢
执行作者或高级作者的部门必须以原件手写签名形式保留上面讨论的署名书面致谢。在无法获得原件签名时,亦可接受传真或电子邮件同意书。这还适用于已出版的会议摘要和类似出版物。如果作者死亡或联系不上,没有理由认为此人会反对被加为作者,则出版可以继续进行。
第6节 同行评议
简介
这里使用的“同行评议”术语是指公正、独立地评估在相同或相关领域工作的其他人的研究成果。同行评议在科研和科研管理、评估授权申请、挑选用于出版的材料、审议科研人员和团队的业绩以及选拔工作人员中有许多重要作用。
应鼓励参与同行评议。同行评议对项目提供专家审查,有助于保持高标准以及鼓励准确、详尽和可信的研究报告。
同行评议还可引起对偏离本《规范》原则行为的注意,如重复发表、错误和误导性声明。同行评议对于发现科研捏造和欺骗一直十分重要。然而,仅靠同行评议还不能确保科研诚信。
机构责任
6.1鼓励参与同行评议
机构应认识到同行评议的重要性并鼓励和支持科研人员参与。
同行评议专家的责任
6.2进行负责任的同行评议
同行评议参与者的下述行为是很重要的:
·其评议公正而及时;
·保守行动秘密,不透露所参与过程的任何内容和成果;
·说明所有的利益冲突,勿使个人偏见影响同行评议,不引入与评议标准无关的考虑因素;
·不能不当或故意利用同行评议过程中获得的知识;
·确保已被告知并遵守所适用标准;
·不同意参与其专业领域之外的同行评议;
·对那些质疑或改变常规思考方式的研究给予适当考虑。
科研人员责任
6.3不干涉同行评议
其工作正被同行评议的科研人员绝不能试图影响该过程或结果。
6.4参加同行评议
接受公共资助的科研人员有责任参加同行评议。
6.5在同行评议时辅导受训者
科研人员指导员有责任帮助受训科研人员掌握同行评议的必要技巧并认识其参与的责任。
6.6说明利益冲突
同行评议专家必须说明所有的相关利益冲突。
第7节 利益冲突
简介
当个人利益与其专业责任相悖时就存在利益冲突,因此一个独立的观察者可能合理地得出结论,认为此人的专业行为受到其自身利益的不当影响。
科研领域的利益冲突十分普遍,明示这些利益冲突并进行恰当处理十分重要。利益冲突有可能损害本应公正做出的判断和决定。这样的损害可能危及科研领域的学术共同体信任。
在公众心目中最重要的是财务利益冲突,但科研领域还有其他利益冲突,包括个人、专业和机构的好处。
认识到存在利益冲突是一个严肃问题,将引起对个人诚信或机构管理行为的关注。
在科研环境中有各种实际或潜在的利益冲突,机构需要制定综合性政策,涵盖各种可能情况。
机构责任
7.1维持政策
机构必须制订处理利益冲突的政策。依据冲突性质,需要进行各种应对,以防止科研人员不公正地影响决定,避免产生利益冲突被忽视的无根据认识。
从各个组织可以很容易地得到处理利益冲突的建议,例如法律界和工商管理学院。对于政策,应遵守下列要点:
7.1.1确保政策表达清晰并让所有员工可便捷获取。
7.1.2对于每个利益冲突,应鼓励有关人员全面揭示引起利益冲突的问题。有时会涉及到一些人们不愿公开的信息,还应保证向某个小群体秘密揭示的机制。
当有关人员不能或根本不愿意揭示情况时,他们应退出可能受到冲突影响的机制。
7.1.3当形成利益冲突或可能导致人们会意识到利益冲突时,有关人员绝对不能参加决策。最令人满意的方法是彻底退出(如回避),但有些机构允许在此人退出前就该问题进行一些一般性讨论。在讨论和决定事项时,有关人员最好退出房间,即使是在现场保持沉默也不合适。
7.1.4必须保持讨论如何处理冲突的记录,即使必须省略保密信息。承认可能存在冲突,以提纲记录冲突的处理过程是很重要的。
7.1.5政策的目标是涵盖利益冲突的全部可能范围,此项政策必须定期审议,以根据经验、立法和管理发展进行修订。
科研人员责任
7.2明示利益冲突
科研人员经常无法避免利益冲突。科研的决策进程通常需要专家意见,某个领域的专家库可能很小,以至于所有专家都与尚待决定的事项之间有一定的关联。因此科研人员应预计到会经常遭遇冲突,应准备承认冲突并在适当的时机予以明示。
7.2.1科研人员应利用下列方法处理利益冲突:
·阅读并了解机构政策;
·保留可能导致冲突的活动记录,例如咨询,委员会、董事会、顾问团体或选拔委员会成员资格,以及财务授权或收取外部机构的现金、服务或设备以支持科研活动;
·当受邀加入某个委员会或类似组织时,应审议目前活动的实际或明显冲突,并让负责人注意到可能的利益冲突;
·利益冲突一旦变得明显,就明示任何实际或明显的利益冲突。
7.2.2尽管不要求明示利益冲突细节,例如出于保密协定或个人原因,但必须说明存在冲突并使当事人退出。
第8节 跨机构合作研究
简介
研究可能涉及机构内部、机构之间以及国际间的广泛合作。
合作研究最近显著增加,这带来一些具体问题,如分享知识产权、管理研究成果、处理利益冲突以及研究成果的商业化。
科研实践各国不同,但是得到澳大利亚公共资金支持的科研人员应努力遵守本《规范》,甚至是在澳大利亚以外从事科研时。任何违反本《规范》的行为均必须提交机构审核。
机构责任
8.1就每项合作达成协议
参与联合研究项目的组织应确保与合作伙伴就科研管理达成协议。这样的协议应遵守本《规范》的总体原则,包括诚信、诚实和对卓越的承诺。
此协议应以书面形式表达,必须涵盖知识产权、保密性和版权问题,分享商业回报、道德和安全甄别责任并向适当机构进行汇报。重点是提出合作伙伴在传播研究成果时应遵守的议定书,以及主要研究材料和研究数据的管理。
政府可以采取各种形式,包括由首席执行官签署的法律合约、交流信件、由各方签署的科研管理方案或各方的合适代表签署的管理方案。
每个组织必须确保其科研人员了解并理解管理联合科研合作的政策和协议。
8.2处理利益冲突
机构必须制定处理合作研究中出现利益冲突的政策(见第7节)。
8.3管理研究材料的获取
各合作方均应明确一人参与管理项目结束时需保留的研究数据、主要材料和其他物件。
科研人员责任
8.4遵守多机构协定
参与联合研究的科研人员必须了解并遵守影响该项目的所有政策和书面协定,尤其是那些与传播研究成果、管理研究数据以及主要材料相关的协定。
8.5说明利益冲突
在进行合作研究时,科研人员必须尽可能明示与该项目任一方面有关的任何实际或明显利益冲突。
第二部分
违反《规范》、科研不端行为以及解决举报的框架
第9节 违反《规范》以及科研中的不端行为
本文件第一部分描述了鼓励负责任科研行为的原则和做法。第二部分重点提出如何应对对不负责科研的举报。
违反本《规范》以及科研不端行为的举报会经常提出。每种情况都要求做出迅速有效的反应。必须公平对待受影响各方,纠正形势,采取适当措施保持公众对科研努力的信心。在澳大利亚,小问题都在机构内部处理。然而,更严重的问题一直以不同方式处理,缺乏一致性,得不到公众的认同。澳大利亚、美国和英国最近的研究表明,未举报违规行为的比例比预计的要高。评论人士指出,严重违规行为比例增长确有其事,是追求成功的商业压力和其他压力作用的结果,尤其是在生物技术和医学等领域。
对投诉某科研人员不负责任的行为需要做出的回应可能包括以下措施:
·谨慎调查;
·正式质询;
·制裁或惩罚;
·纠正形势的行动;
·向专家组提出建议,发布恰当的公开声明。
在大多数情况下,回应不要求采取所有这些措施,例如当投诉得不到印证或科研人员主动承认时。然而,对严重不端行为的举报则需采取所有上述措施并且非常谨慎,因为一旦证实可能会进行严厉惩罚。
上面列出的进程几乎代表了所有不端行为处理的程序。然而,由于涉及到的利益方数量众多,严重违规行为还可能导致附带损失,因此调查十分复杂,需要非常谨慎才能做好。利益方覆盖聘用机构、专业期刊和资助机构;受到违规行为影响的包括同行业的同事和学生以及公众对科研的信心。
严重不端行为的数量可能正在上升但仍然较小,有经验处理这些情况的人也是如此。因此,处理过程保持一致、总结经验和建立资料库以指导未来案例就显得十分重要。
许多评论员都呼吁由一个独立法定审理委员会来调查严重科研不端行为,以便让经验发挥最大效益,简化避免利益冲突过程,实现透明化和责任追究。有很多建立此机构的建议,但是真要建立则需采取许多措施,而且澳大利亚宪法和其他法律环境的复杂问题必须首先得到解决。然而,本《规范》确实要求各机构进行独立的科研不端行为外部调查,以评估对严重科研不端行为举报的争辩。
第10节 概念和定义
本《规范》确立了一个处理科研不端行为举报、进行调查以明确是否发生科研不端行为的框架。对科研不端行为的惩罚将列入机构聘用政策。严重的科研不端行为会导致严厉惩罚,包括终止聘用。这类投诉的嫌疑对象必须享有通过机构纪律程序向更高一级机构申诉的权利。出于这个或其他原因,定义明确、程序公正十分重要。
违反《规范》和科研不端行为
在处理应对举报的过程中,把无疑能在机构内纠正的小问题与最好有机构以外人员参与进来的更为严重的问题区分开来很有好处。小问题和严重问题之间的界限并不明显,判断具体案子的人会考虑以下几个方面:举报属实时聘用机构可能会采取的惩罚措施、确保有关各方程序公正性而需采取的措施,对机构外部影响的程度以及研究界在一般公众眼中的信誉。
在这里,违反这一术语指可以在机构内部适当纠正、违反《规范》不太严重的行为。科研不端行为这一术语指严重违反或故意违反。
科研不端行为
如果投诉或举报涉及下面诸行为,就与科研不端行为有关:
·被举报违反本《规范》;
·有意和故意、粗心大意或完全且一贯忽视;
·严重的后果,如公共记录的错误信息或对研究参与者、动物或环境的负面影响。
科研不端行为包括在申报课题、开展研究或汇报研究结果时捏造、伪造、剽窃或欺骗,不能说明或处理的严重利益冲突;研究道德委员会认可的可避免的未完成研究计划,尤其是未完成可能导致给人类、动物或环境带来不合理的风险和危害;以及其他人故意隐瞒或助长科研不端行为。
反复或持续违反《规范》也可能构成科研不端行为,这些行为一直是事先忠告或特别指导的对象。
科研不端行为不包括管理科研项目判断中的诚实偏差,可能不包括轻微或无心的诚实错误。不过违反了《规范》需要指导人员和机构负责官员采取具体行动。
框文B.1列举了一些科研不端的行为。
框文B.1科研不端行为的例子
科研人员违反《规范》的标准和规定有很多表现,包括但不限于:
·捏造结果;
·伪造或不实陈述结果;
·剽窃;
·误导性的归因;
·不能说明或处理严重利益冲突;
·伪造或不实陈述以获得资助;
·未获得《涉及人类的科研道德行为国家声明》和《澳大利亚关爱和使用用于科学目的动物实践规范》要求的道德许可就进行研究;
·危及人类参与者的安全或动物的福祉或环境;
·因完全或一贯忽视而违反《规范》;
·其他人故意隐瞒或助长科研不端行为。
与其它不端行为的关系
这一部分《规范》框架旨在调查和发现有关科研不端行为举报的真实性。建立调查科研不端行为专门框架的必要性体现在以下方面:与科研普遍相关的复杂和技术问题;第三方如合作方、出版商以及研究的潜在受益人通常身处机构之外;需要向公众保证科研人员及其机构视科研不端行为为严重问题。
本《规范》表述的科研不端行为框架旨在明确事实调查结果,归类科研不端行为(如果有的话)。此框架不涉及惩戒问题。
聘用机构就其它不端行为如骚扰、欺侮或财务不端行为与雇员签订协议。本《规范》介绍了将适用于涉及科研不端行为举报的其他程序。本《规范》的程序不用于调查其它不端行为,尽管有时科研不端行为可能与其他不端行为有联系。
通过符合本《规范》程序发现的事实以及对科研不端行为的认定,必须随后用于机构独立的聘用程序。
与研究进程无关的不端行为不是科研不端行为,不在本《规范》调节范围之内。
解决科研不端行为的过程应逐步纳入研究机构的聘用机制。聘用机构有权决定聘用或处罚被发现有科研不端行为的员工。
首席执行官
首席执行官是被指有违反本《规范》行为或科研不端行为机构的主要行政官员。对于澳大利亚大学来说首席执行官就是副校长。
特定专员
指定人员的职责是向首席执行官或其委托官员提供建议,明确举报是否可能成立,或初步判断是否存在举报案件。指定人员应是机构管理结构的高级成员,在科研和科研管理方面富有经验。
指定人员收到书面举报后进行初步调查,并告知首席执行官或其委托官员。指定人员必须保留与科研不端行为举报有关的所有记录。在大多数大学的设置中,指定人员可能是代理副校长(科研)或类似职位。指定人员不一定是首席执行官。
在对举报进行初步评估时,指定人员应考虑到本《规范》的要求以及机构有关科研不端行为的政策。指定人员还应考虑是否应迅速采取行动,如把与科研无关的举报提交到其它机构纪律程序。必要时,指定人员必须确保工作现场的安排对于各方都是公平的,指导解决举报。指定人员必须有权力保证所有相关文件和证据的安全,以便如果做出需要调查举报决定时便可利用这些文件和证据。
指定人员必须向首席执行官或其委托官员提出如下建议:取消举报,或依据与科研不端行为无关的不端行为规定进行处理,或把举报返回到部门一级并指导处理。如果建议对问题进行深入调查,指定人员还应就质询构成提出建议。在向首席执行官或其委托官员提出建议后,指定人员应止步于此,除非要求指定人员提供证据或专家意见。
科研诚信顾问
机构必须任命一名或多名高级员工为科研诚信顾问。每名顾问要能向对科研不端行为问题没有把握、可能正在考虑是否提出举报的员工提出建议。顾问应富有科研经验、智慧、分析技巧和同情心,了解机构政策和管理结构,熟悉科研惯常做法。
顾问不应参与与其有利益冲突的案子。
科研诚信顾问应向考虑、正在或已经提出举报的人解释可选择的做法,包括:
·直接向该举报针对的人提出问题;
·如果讨论已解决问题则不再推进或撤回举报;
·为了就地或在部门解决问题,而把举报提交给监管人;
·以书面形式向指定人员提出科研不端行为举报。
顾问的职责并不包括对举报进行调查或评估。
顾问绝对不能接触被举报对象,也绝对不能参与随后的质询。
程序公正
当机构建立了专门小组进行可能导致惩戒行动的质询时,依据程序公正的法律原则,成为举报对象的人必须享有进行一次公正听证的权利,也被称为“自然正义”。为确保程序公正,科研不端行为举报必须以书面形式清晰表述,被举报对象有权发言,专门小组成员必须不带偏见或成见,并以行动表明。
此外,专门小组应书面呈现调查结果以及得出结果的原因。还应建立可对这些调查结果进行申诉的渠道。
第11节 责任
许多人肩负解决违反本《规范》的举报以及科研不端行为的责任,包括:
·首席执行官对该过程负有总体责任,尽管某些方面可以委派他人,这是机构的上级机构所同意的;
·进行初步调查以评估举报并告知首席执行官及其委托官员的指定人员;
·科研诚信顾问,由机构任命,为那些提出或考虑提出举报的人提供建议;
·部门或研究中心领导;
·科研指导人员;
·科研人员。
上述人员均应了解自己的责任、机构的科研管理政策以及受理和解决举报的程序,这点很重要。
对已经出现科研不端行为产生合理怀疑的任何人必须依据该机构的政策及时采取行动。
机构责任
举报政策
机构必须制订受理科研投诉或举报的书面政策。受理方法有很多,可以是试探性询问违反是否已发生,也可以是记录明显科研不端行为举报。投诉和举报的行动严重程度不一,技术要素和学科做法不同,为此需要制订灵活的举报处理框架。科研不端行为举报可能与其它类型的不端行为有关,如欺侮、骚扰或财务违规,还有雇主-雇员关系的某些方面。为此,应向身处负责职位并有考虑这些问题经验的人投诉有关科研不端行为,如科研团体领导人、部门首脑或高级行政管理人员。
受理科研不端行为有关举报和投诉应区别下列情况:
·未能执行本《规范》
未能承担起达到本《规范》第一部分所期望达到标准的责任;
·违反《规范》
构成违反本《规范》的具体行为或不作为,但后果不严重或缺乏构成科研不端行为的主观故意。这类违反应通过咨询或建议予以纠正。不过,如果这种行为重复或持续进行,则可导致更严重的后果并可能构成科研不端行为。
·科研不端行为
严重违反《规范》,必须进行正式指控、调查、否认或承认。如果举报情况属实,预计这样的不端行为会导致机构依据其聘用文件进行惩戒。
对所有举报必须恰当处理。即刻得到承认和纠正的违反本《规范》的行为并不总是科研不端行为,因为它们可能源于缺乏经验、设计和执行研究中的诚实过失或对研究结果的不同解读。不过,争辩中的轻微性质举报,如果得不到恰当处理,也可能会变成严重问题。
必须公平对待被举报对象,并且给予其以书面形式回应举报的机会。
提出举报的人也必须公平对待,在举报调查期间或之后按照有关举报者的法律规定加以对待。
审议雇主-雇员协议
处理科研不端行为程序不仅必须遵循本《规范》确立的框架,还必须符合工作场所的相关协议和法律。
该程序可能区别于针对工作场所其它形式不端行为的程序,如性骚扰、欺侮和歧视,因为它们需要不同的调查方法。
国家卫生和医疗研究委员会及澳大利亚研究委员会期待接受公共科研资金的机构逐步把处理科研不端行为的这一框架纳入其管理聘用相关文件中。
任命指定人员和科研诚信顾问
机构必须任命首席执行官之外的某一指定人员,专门处理科研不端行为举报,同时任命一名或多名科研诚信顾问。
部门或研究中心责任
建立负责任科研环境是防止科研不端行为和其它违反本《规范》行为的最有效方式。因此,研究团体应就如何执行本《规范》达成一致,并协力保持科研实践的高标准。
出现问题时,只要可能,指导人员和部门首脑应成为第一个联系点。需要他们确立并保持在出现问题环境中行事的高标准。如果指导人员或部门首脑存在利益冲突,第一个联系点应是有经验的、独立的高级顾问,如科研诚信顾问。
虽违反本《规范》但不构成科研不端行为的应尽可能在部门内处理。然而,即使被举报的违反行为是技术性的或很轻微,它们仍应得到公正处理,并给予最大改进机会。必须保留处理过程的全部记录。指导人员和部门首脑必须遵守机构政策,包括在需要时把问题提交给指定人员。指导人员或部门首脑不能正确地解决问题可能本身就代表了不端行为。
第12节 解决举报的框架
投诉和举报
必须保证机构所有工作人员可随时获取阐述如何投诉或举报违反本《规范》及科研不端行为的机构政策副本。
框文B.2列出了受理和解决举报的框架。
有时不可能在部门内处理违反本《规范》行为的所有举报,尽管这是首选方案。感到不能向指导人员或部门首脑提出此事的人必须能够直接找到一位有经验的高级辅导员,如科研诚信顾问或机构内某位合适的高级官员。当举报事关指导人员或部门首脑时,这一点很必要。
无知、错误判断或缺乏经验可能导致某些科研人员无意中违反本《规范》的规定。如果被举报的违反行为不构成上面定义的科研不端行为,或是科研人员承认违反行为,或是纠正了违反后果并采取了恰当措施防止再犯,此事可以在部门内了结。
对先前定义的科研不端行为的举报必须提交给指定人员,要么直接提交,要么由部门首脑提交。
科研不端行为质询
首席执行官职责
一旦收到指定人员的建议,首席执行官(或其委托官员,如果机构管理部门已正式同意)必须决定是否接受这一建议以及如何推进。在此阶段,倘若承认了科研不端行为,问题可以得到令各方都满意的解决。如果首席执行官或其委托官员并未进行科研不端行为质询,则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那些提出举报的人、被举报对象以及指定人员。
如果首席执行官或其委托官员决定进行科研不端行为质询,则必须以书面形式将此决定告知提出举报的人、被举报对象、指定人员以及根据协定所要求的其他方,例如资助机构和合作机构。
在决定举行机构内部科研不端行为质询或外部独立科研不端行为质询过程中,首席执行官或其委托官员必须考虑机构指定人员的建议,还必须考虑举报得到支持后对被举报方、举报方、其他方面以及机构造成的潜在后果,以及维护公众科研信心的需要。如果指定人员判断问题有可能非常严重,首席执行官或其委托官员必须安排一次外部独立科研不端行为质询。
倘若首席执行官或其委托官员决定进行机构内部科研不端行为质询,后来发现举报的潜在后果比起初预想的更加严重,则可能有必要终止内部质询并做出新的外部独立科研不端行为质询的安排。
机构内部科研不端行为质询
机构内部科研不端行为质询人员通过任命恰当成员来确定,至少包括一名有科研相关领域知识和经验的成员以及至少一名熟悉负责任科研行为政策的成员。至少一名成员应具有类似专门小组的经验或具有相关经验或专业知识。机构可能会多从自己的员工中选取成员,如果需要也可从外部聘请。所有成员都必须不带偏见且没有利益冲突。
各方法律代表不允许参加内部质询,但是接受科研不端行为质询的人可以有一位支持人员陪同。
独立的科研不端行为质询会向首席执行官或其委托官员报告事实调查结果以及发生了什么科研不端行为(如果有的话)。如果得出负面调查结果,首席执行官将决定在公认的机构惩戒程序内需要采取何种惩戒行动。
外部独立科研不端行为质询
外部独立科研不端行为质询专门小组成员一定不能是该机构雇员,也不能是目前或最近与该机构有交道的人,或是有理由认为带有偏见的人。
专门小组通常最少有三名成员。至少一名成员应有法定资格或具有作为审理委员会或类似机构成员的丰富经验。至少一名成员应具备科研相关或有关领域的知识和科研经验,但不与举报的研究领域直接相关。程序公正要求质询对象能够听取并回应专门小组决策过程中使用的某个或所有材料。因此,最好是由证人而不是专门小组成员在质询时提出可能需要的任何专业知识。这会使证人要接受专门小组和质询对象的提问。如果专门小组的某位成员具备相关专门知识,则必须向被质询对象提供。
有一些需要遵守的标准做法,以与审理委员会的通常做法相一致。专门小组应得到具有法定资格人员以“顾问助手”身份提供的正式帮助,其职责是准备提交给审理委员会的材料以及代表专门小组考查(质疑)证人。此人不是质询专门小组成员,但可以在听证时向专门小组提供法律建议。面临举报的人应有权拥有法律代表。质询不受证据规则的约束,但其程序必须符合自然正义原则和正当程序。在得出调查结果的过程中,质询应采用证据民事标准,尽管在严重案件中证据标准会高于盖然性权衡。帮助质询的顾问通常会就这一问题提出建议,因为有一个早前的法律先例是基于1938年澳大利亚高等法院审理的一个案件做出的。
由机构外部人员进行的外部科研不端行为质询是否向公众公开或私下进行,应由专门小组根据公共利益做出决定。此前,专门小组有责任听取所有相关各方意见。
一旦完成其职责,外部独立科研不端行为质询小组必须告知首席执行官或其委托官员事实的调查结果以及出现了什么科研不端行为,(如果有的话)。首席执行官或其委托官员必须以适当程序通知管理部门质询的结果。首席执行官或其委托官员必须考虑科研不端行为质询的调查结果,必须依据聘用情况的相关机构文件采取适当行动。如果发现不端行为举报没有事实根据时,也应采取适当行动。外部独立科研不端行为质询的调查结果应向公众公布。
在进行外部独立科研不端行为质询时,质询对象有权向更高权力部门申诉,最常见的是法庭。
后续行动
首席执行官或其委托官员必须向科研不端行为的所有相关各方通报质询结果以及机构所采取的行动。相关各方包括受到影响的员工、研究合作者(包括其他机构人员)、所有资助机构、期刊编辑以及专业登记机构。公开记录(包括出版物)可能需要加以纠正,如果科研不端行为影响了研究成果及其传播。
机构必须公正对待提出举报的人。
有必要惩戒被证实的科研不端行为。这类行动是机构依据其有关管理聘用规定所承担的责任。机构必须确保下一次协商聘用协议和合约时重点说明依据本《规范》是如何处理科研不端行为的。还应规定对科研不端行为人的惩罚。
如果发现举报没有根据,机构应做出各种努力,恢复被举报科研人员及其合作者的良好声誉。提出恶意举报的人应受到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