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关于印发《兵团科研诚信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

来源: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科协      日期:2022-02-23

兵科发〔2022〕3号

各师市科技局、院(校)科研(技)处,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兵团科研诚信管理,完善科技创新治理体系,营造良好创新生态,根据国家和兵团有关规定,兵团科技局研究制定了《兵团科研诚信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兵团科技局

    2022年2月22日

 

兵团科研诚信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兵团科研诚信管理,完善科技创新治理体系,营造良好创新生态,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力口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及科技部《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兵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研诚信管理,是指对隶属兵团管辖或参与兵团组织的科技活动相关责任主体(以下简称责任主体)信守承诺、履行义务、恪守科学道德准则、遵守科技活动规范的客观记录、公正评价,并据此进行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等工作。

责任主体,是指隶属兵团管辖或参与兵团组织的科技活动的受托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科技活动承担单位、科技人员、咨询评审专家、第三方科技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兵团自然科学领域各类科技活动的科研诚信管理,覆盖科技计划项目、各类科技创新基地(平台)、科学技术奖励、科技人才、高新技术企业,以及其他科技业务的申请与受理、评审与认定、考核与验收等管理与实施的全过程。建立终身追究制度,依法依规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行为实行终身追究,一经发现,随时调查处理。

第四条 科研诚信管理工作在保护科技创新积极性和相关责任主体合法权益的基础上,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合理,鼓励创新、宽容失败,教育优先、预防为主,分级分类、协同联动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兵团科技局负责兵团辖区内科研诚信建设统筹协调,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完善政策措施,加强科研诚信教育与宣传、记录与评价、承诺与审核、激励与惩戒等制度建设,建立完善科研诚信管理体系;指导相关责任主体开展科研诚信管理;收集和记录相关责任主体的科研信用情况,开展信用评价及结果应用;对重大科研诚信案件开展调查,并做好科研失信行为的异议处理、联合惩戒、信用修复等工作。

第六条 兵团各行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推进本行业、本领域科研诚信建设,加强宣传教育和监督引导,强化科研诚信管理,通报相关情况,开展联合惩戒。

第七条 各师市科技局负责推进本师市科研诚信建设,履行本级科研诚信管理职责,加强宣传教育和监督引导,推进科研诚信审核管理,组织开展本级案件查处和联合惩戒工作。

第八条 从事科技活动及参与科技管理服务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是科研诚信建设第一责任主体,负责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科研诚信体系,通过相关章程、内部规章制度等方式对本单位人员遵守科研诚信的要求及责任追究作出明确规定或者约定;加强科研道德建设和科研诚信宣传,在参与科技计划项目、人才项目、评选表彰、入学入职、学历学位申请、职称晋升等重要节点强化科研诚信教育;将科研诚信工作纳入常态化管理,对违背科研诚信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自觉接受监督。

第九条 从事科技活动的各类人员应当坚守诚信底线、恪守科学道德准则,遵守科研活动规范、践行科研诚信要求;咨询评审专家、经费审计人员等应当忠于职守,严格遵守科研诚信要求和职业道德;科技管理服务人员应当正确履行管理、指导、监督、服务职责,全面落实科研诚信要求。

 

第三章 信用记录与管理

第十条 加强科技计划信用记录与管理,各级科技行政部门将科研诚信建设要求融入项目指南、立项评审、过程管理、结题验收和监督评估等科技计划管理全过程,在各类科研合同(任务书、协议等)中约定科研诚信义务和违约责任追究条款。完善科技计划监督检查机制,对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评审专家、科技服务机构等科技计划各类主体违背科研诚信、科技伦理要求的,按程序进行调查处理,并予以记录。

第十一条 全面实施科研诚信承诺制,责任主体在开展科研活动前应当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承诺书应当载明违反承诺的不良后果,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依据。各级科技行政部门对申报科技计划项目和其他科技业务的责任主体开展科研诚信审核,对违背科研诚信承诺制的责任主体予以记录。

第十二条 相关责任主体的信用记录包括守信行为记录和失信行为记录。

第十三条 守信行为是指对责任主体在参与科技活动中履行职责和承诺义务、遵守规章制度、奉行科研行为准则、恪守科研道德规范、践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

第十四条 失信行为是指责任主体在科技活动中发生的违反科学研究行为准则与规范、违反科技活动管理规定的行为,主要包括:

(一)编造研究过程,伪造、篡改研究数据、图表、结论、检测报告或用户使用报告;

(二)抄袭、剿窃、侵占他人科研成果,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

(三)买卖、代写、代投论文或项目申请书,虚构同行评议专家及评议意见的;

(四)违反奖励、专利等研究成果署名及论文发表规范的;

(五)采取造假、串通、重复申报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科研活动承担、管理、咨询、服务等资格以及技术检测、验收结题等认证的;

(六)故意夸大科研成果,隐瞒技术风险,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和经济损失的;

(七)不遵守科研合同约定,超权限调整科研任务或预算安排,违规将科研任务转包、分包,导致严重偏离合同目标的;

(八)科研活动重大事项变动未按要求报告相关部门的;

(九)承担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人才工程等,不遵守合同书约定,被强制终止的;

(十)对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和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监督检查、评估评价工作拒不配合,或对相关整改意见落实不力的;

(十一)违反科研资金管理规定,虚报、冒领、贪污、截留、挤占、挪用、套取财政科研资金的;

(十二)在咨询、评估、评审等科研活动中,未按规定履行职责,违反回避制度,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出具虚假或失实结论的;

(十三)在科研活动的申报、评审、实施、验收、监督检查和评估评价等过程中,有“打招呼”“走关系”等请托行为的;

(十四)科研管理失职,隐瞒、包庇、纵容违规违法行为的;

(十五)违反国家科学技术活动保密相关规定的;

(十六)出现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违反科研伦理等科研行为的;

(十七)发生其他科研失信行为的。

第十五条 在科技活动中发生以下行为,应记录为严重失信:

(一)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

(三)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公信力;

(四)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第十六条 失信行为信息记入兵团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实时推送至兵团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按要求报送至国家科研诚信管理信息系统。失信行为信息记录实行动态调整机制,对处理处罚期限届满的相关责任主体,可将其移出失信名单。

第十七条 失信行为的相关责任主体在惩戒期内通过履行义务、主动整改、消除不良影响等取得显著成效,或者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可以申请信用修复,经兵团科技局审定,可减少惩戒期限或将其移出失信名单

第十八条 失信行为信息的查询和使用期限为3年,自失信行为认定之日起计算。若相关惩戒措施的截止日晚于查询和使用期限的截止日,查询和使用期限延至相关惩戒措施的截止日。

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查询和使用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激励与惩戒

第十九条 对科研守信行为的相关责任主体,各级科技行政部门在项目立项、过程管理、结题验收和监督评估等环节,可实行减少检查频次、简化手续、优先办理等激励政策,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实施“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

第二十条 对科研失信行为的相关责任主体,各级科技行政部门视情节严重程度,可单独或合并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一)约谈,一定范围内或公开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

(二)终止、撤销有关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追回结余资金、已拨财政资金以及违规所得;

(三)撤销利用科研失信行为获得的相关学术奖励、荣誉称号、职务职称等,并收回奖金;

(四)禁止一定期限内承担或参与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

(五)其他惩戒措施。

法律、行政法规对科研诚信违规行为处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给予从轻处理:

(一)主动反映问题线索,并经查属实;

(二)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配合调查和整改;

(三)主动退回因违规行为所获各种利益;

(四)主动挽回损失浪费或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

(五)通过全国性媒体公开作出严格遵守科技活动相关国家法律及管理规定、不再实施违规行为的承诺;

(六)其他可以给予从轻处理情形。

 

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 兵团科技局应加强与兵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信用信息共享、联动管理,开展联合惩戒。

第二十三条 各级科技行政部门要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鼓励对失信行为进行负责任的实名举报。对举报不实、恶意诬告给被举报单位和个人造成严重影响的,要及时澄清,消除影响,举报人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发挥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等对科研诚信管理的监督和舆论引导作用,促进相关责任主体加强科研诚信和作风学风建设。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政府工作人员的科研诚信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兵团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